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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景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旅游规划,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评审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旅游规划应当向社会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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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业企业、农业示范园区、文化宗教场所等为依托的旅游景区(点),其讲解的专业性、政策性要求较强的,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定点讲解员制度。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场所的讲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
导游、讲解等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和岗位资格证,持证上岗。导游证的取得应当按照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执行。讲解员证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州(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旅行社、旅游景区(点)不得聘用未取得导游证、讲解员证的人员从事导游、讲解活动。导游、讲解员未经旅行社、景区(点)的委派,不得擅自开展导游、讲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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