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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就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标准如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
《刑法》中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是《刑法》第六章第一节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至第三百零四条包含在内,没有此类罪名的立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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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是指藐视国家法律和公共道德,利用各种手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如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结伙成帮打群架等聚众斗殴的犯罪;追逐、拦截、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任意损毁公私财产,占有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寻衅滋事的犯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犯罪活动以及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都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3、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聚首聚集众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自实施具体扰乱行为人的。 4、只要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构成本罪,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前者是行为人实施扰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后者是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所在。
1、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2、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职务,情节严重的。 3、扰乱社会秩序,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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