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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为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违法后主动消除或者减少危害后果;证明自己是被胁迫或者诱骗的;或者主动承认行政机关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五种法定情节: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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