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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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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百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夫妻债务需要共同承担,但是能证明是一方债务的除外。在债务方面,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如果确定是一方个人债务的,应由一方偿还另一方无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双方离婚后对夫妻个人债务一般不用分配。由债务人自行清偿。但如果双方共同认可,或该债务实际用于家庭生活、经营而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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