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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司法解释于20...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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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问题似乎不像是咨询者的咨询,仿佛是网站可以制造的假问题!从是否是加重情节?是否有助于警方立案?两个疑问的提问方式可以窥见一斑。不过这不影响律师们的解答。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三款【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故本案中,受害人导致间歇精神分裂,应当属于“(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因此依法属于结果加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关于“由于久久没有报案,这个情况是否有助于警方立案?”纯属白痴问题,没有及时报案,导致证据灭失,现场痕迹无法保留、犯罪现场被破坏等等,当然无助于立案。 至于嫌疑人是否能够找到,并不影响对其的侦查和抓捕,警方可以发布通缉令进行抓捕。
卖淫、是违反《》的行为,要处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凡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使妇女不敢或不能反抗的,都属于强奸罪胁迫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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