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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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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这是一个选择性罪名。 其中,“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举个例子:甲偷乙的钱,发现里面还有一把枪,于是把枪藏起来,前行为构成盗窃,后行为就是非法持有。 “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这是一个选择性罪名。 其中,“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举个例子:甲偷乙的钱,发现里面还有一把枪,于是把枪藏起来,前行为构成盗窃,后行为就是非法持有。 “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非法持有枪支是一种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一类比较特殊的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类犯罪。“持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占有、支配、控制的关系,它在本质上应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行为。我国刑法上的“持有型”犯罪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对法定违禁品进行事实或法律上占有、支配、控制的状态或者行为,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持有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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