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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市和县(市)、吉利区批准、...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自检自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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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划拨土地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选址意见书;(二)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依据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现状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测、设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实施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包括:城乡规划许可文件的编号及发证机关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投诉和举报受理途径等。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公示牌内容真实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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