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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为故意。...
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 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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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或避险过当; 2、出于义愤惩治严重违法者的犯罪; 3、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4、初犯,平时学习、工作表现良好(比较有效); 5、因民事纠纷等偶发事件刺激下的激情犯罪或突发性犯罪; 6、被他人教唆犯罪。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都是可以要求做罪轻辩护的。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对禁止进口不能作原料的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可用于原料进口的固体废弃物目录,不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弃物禁止进口。确实需要进口上述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弃物作为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申请进口废弃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进口废弃物作为原料利用的公司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利用进口废弃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2、申请进口的废弃物已经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原料废弃物目录,申请进口废弃物的公司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进口废弃物申请书》(2)《进口废弃物作为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或《进口废弃物作为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受理进口废弃物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所谓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是指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超越自身职权,独立决定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未经许可主要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一般是指不符合申请进口废物的条件,或者已符合申请进口废物的条件,没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伪造.变造国家环境保护局《进口废物批准书》的情形;逾期未向国家环境保护局补办进口废物经营审批手续,并继续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情形。具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的前提条件,行为者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的行为成立。否则,行为者以合法方式进口固体废弃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在其使用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才构成犯罪。此外,行为者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作为原料,即进口废弃物的加工利用和外贸经营,为从事废弃物加工利用的公司提供固体废弃物。总之,其用途应限于原料,非原料,以原料利用为名,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用于他的道路或利益,进行转卖的,不构成本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必须是已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这是本罪的结果特征,也是区分成本罪和不构成犯罪的标准。(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者对严重危害的结果主观是过失,但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作为原料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者知道。
一、认定运输毒品犯罪主观知道的证据问题(一)证据种类比较单一的是运输毒品犯罪事件,从某人或行李中检查毒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该人必须主观知道这是毒品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大多被称为被别人带走了、不知道是毒品、东西不是我的,不知道是谁放在我的包里、助伙伴照顾行李,他不见了等。事件中的证据除了检查的毒品、票据、鉴定结论、材料等外,几乎没有其他证据,被告人不供述的情况下,使用这些证据证明其主观系统非常困难。(2)科学调查有一定的困难,为了避免打击,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行为者经常采用人物分离的方法运输毒品,如果毒品被检查,嫌疑犯以东西不是自己的、不知道东西是谁的、我不认识他,我们不是道路、我来接人,不知道他有毒品等为理由辩解。由于犯罪发生在旅客列车运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取证或采用技术手段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公安机关在目击证人证言的收集,指纹的鉴定等方面工作不到位,到了法院审理阶段已经无法弥补,导致有的案件根本就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又难以形成证据锁链,最终无法下判。(三)证据收集工作存有瑕疵1、与毒品犯罪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收集不到位。在运输毒品的事件中,除了被告人以外知道事件的人很少,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容易成为孤独的证据。如果在查获了毒品,录取了口供后不注意开展电话记录,指纹鉴定等物证,书证的收集固定工作,一旦被告人翻供,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指控证据不足。2、破案时机把握不准。在运输毒品事件中,选择解决事件的时机对收集和固定证据非常重要,如果时机选择不当,本条件就失去了人赃物的直接证据,必须通过收集间接证据加强,甚至无法认定犯罪事实。例如,在运输毒品的事件中,公安机关收到信息,甲方用重金雇用乙方从昆明将内藏350克海洛因的鞋带返回成都。一天,乙方从昆明乘火车回到成都。公安机关在列车上抓住了乙方,然后根据乙方的供述又抓住了甲方。但甲坚决否认自己参与运输毒品,乙则只承认帮甲带鞋,辩称并不知道鞋里有毒品。由于本案缺乏基本证据,致使案件审查工作陷入被动。3、毒品鉴定存在问题。实践中一般只鉴定毒品,不进行定量分析②。毒品的数量虽然不是纯度换算的,但是不能鉴定毒品的纯度。由于毒品含量极低,确实有大量混合假成分,处罚时应适当考虑,特别是混合假后毒品数量达到死刑标准时,应慎重适用死刑的假药销售,运输不构成制造、销售、运输毒品罪,是欺诈罪因此,毒品的定量分析对被告人的主观犯罪和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二、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中若干证据问题的理性探讨(一)证明标准问题证明标准是指证据与事实的联系应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即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最低证明要求③。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足。但是,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如何把握这一高度概括,抽象的证明标准,学界认识不同,实践操作不同。首先,证明标准这个称呼本身意味着法官对不同的证明对象,心灵的信赖度有一定的不同。换句话说,法官不需要对所有证书活动都有100%的信心。控制人必须证明的不是所有客观事实本身,而是刑法要求的犯罪构成的要件。即使是法定的待证事实,控制人也不需要证明重建事实的真相,只要达到排除合理的怀疑的程度,控制人就不需要排除被告人有罪的证明书。(二)证明责任问题指控犯罪的证明责任应由指控人承担,被告人有辩护权,无举证义务。在运输毒品事件中,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要求毒品事件的被告人承担辩解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合理说明所持物品的性质时,可以推测他对所持物品的性质有概括性的认识。也就是说,应该知道这是毒品。当然,他不一定知道毒品、成分、种类、含量、纯度。(3)事实推定和间接证据定罪问题推定是指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证明某个事实的时候,根据一些合理的因素和情况来判断这个事实存在的机制。估计本身不是证据,而是证据规则。事实与利用证据证明相同,是诉讼证明的方法。在运输毒品的案件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嫌疑犯主观知道的情况下,能否根据间接证据认定运输毒品的罪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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