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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解散的审理程序

2022-10-31
公司强制解散强制解散公司的审理程序鉴于强制解散公司可能导致公司消亡进而产生清算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对于强制解散公司的案件可以参照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事实上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是否裁定准予进入破产程序以及进入破产程序后的清算工作与是否作出强制解散公司的判断以及因此可能引起清算程序有许多相似之处。根据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案件的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在确立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管辖时,也应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因强制解散公司可能导致公司消亡,并进而影响公司内外的人际、财产关系,因此此类案件显然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故其在审理程序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通过普通程序审理,以体现法院对此类案件严谨审慎的态度。至于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各国存在不同的做法。英国采取令状形式,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判决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或公司法中就此均无明文规定。破产法是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唯一一部规定了法院以何种形式解散企业的法律(破产与司法强制解散都可以视为公司解散的一种形式,只是二者发生的原因存在本质区别),即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由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也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以维护同类同判的基本原则。与裁定破产不同的是,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应该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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