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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外国企业按公历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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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外国企业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在原中外合资经营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基础上,经修改合并,依照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外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统称外国企业。
破产清算费用标准: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条规定:“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对收费标准又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应当按照提起诉讼的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出资额作为收费标准二、应按照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总额作为收费标准三、应按照公司总资产额作为收费标准同时比照破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3)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搬迁补偿应不应交企业所得税是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取得的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指的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根据问题所述,你公司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可扣除搬迁发生的重置房屋、技术改造、安置职工费用后,用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如果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完成搬迁、扣除有关费用后有余额并且在上述文件下发日期(即2007年5月18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那么应在完成搬迁的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尚未完成搬迁,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应将搬迁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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