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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抗辩权成立的前提是什么?

2022-09-01
1、在先使用的事实。即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确已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在先使用的商标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为相关消费者所熟悉。3、先用权的范围应当限制在他人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前所使用的商品范围,而不能任意扩大。这种范围通常是限于原有的商品品种或服务范围,而不能任意扩大。4、在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后,先用权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应以不造成消费者混淆为原则,不能接人的影响销售自己的商品。也就是说,先用权人不得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继续使用其商标。在具体做法上,先用权人可以通过在自己的商品上附加一定的标记的形式与商标权人的产品作出区别,如标明自己的厂名或厂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先用抗辩的适用要件为:(1)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2)该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3)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4)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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