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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式合同的构成条件是: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合同一方已经履行其主要义务;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 ...
1、要式合同的构成条件是: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合同一方已经履行其主要义务;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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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形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形式,仍然有使合同成立的效力,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凡不具备上述三要件的,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要式合同,即使当事人已经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也不能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非要式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就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要式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时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自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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