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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二、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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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变更信息提交错误等协会驳回在重新申请。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其投资的初创企业相对成熟后,在市场上出售其股权资本,以收回投资,实现投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是循环投资,即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循环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实现了资本循环的活力特征。因此,只有建立顺畅的退出机制,才能为创业资本提供持续的流动性和发展性。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关系到双方的主体: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者来说,退出机制与其投资回收和投资收益的实现密切相关。投资收益的多少和投资回报取决于能否顺利退出以及如何退出;对于初创企业来说,退出机制意味着与私募股权投资者的合作关系以及利益共同性和利益差异关系的结束。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方式一般分为注册资本募集和管理公司募集。一、募集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募集是直接设立公司私募基金的一种方式,将募集的资金作为注册资本和投资资金的来源,在公司成立时确定投资者及其投资金额。二、筹集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募集一般是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使用的方式。此时,私募股权基金必须积累一定的业绩,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具备筹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的资格和能力,才能筹集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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