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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的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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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冒用人以及银行承担犯罪法律责 任。 1、银行未尽审查义务,负有不可推卸 的责任。公民个人对自己身份证虽有保管义务, 但银行在为个人办理信用卡时,应该履行审慎的 审查义务,审查内容包括身份证是否为本人使 用,身份证的真伪,以及开卡申请的其他信息的 真实性。如身份证被他人盗用,并在银行成功办 理了信用卡,银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由此产生 的后果,银行应负主要责任。2、进行信用 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就是关于冒名信用卡判几年的解答。 虫师 回复 应当由冒用人以及银行承担犯罪法律责 任。 1、银行未尽审查义务,负有不可推卸 的责任。公民个人对自己身份证虽有保管义务, 但银行在为个人办理信用卡时,应该履行审慎的 审查义务,审查内容包括身份证是否为本人使 用,身份证的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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