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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是: 1、发生的时间段不同,要约撤回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生效时发生的,而撤销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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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 (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要约分为可撤销的要约和不可撤销的要约,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的问题。依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事。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要约撤销与撤销的区别在于: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销发生在要约到达要约人之前,要约撤销发生在要约已到达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2、本质上,前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后者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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