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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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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追加当事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国,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一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一些新的亮点,重点为明确变更追加法定原则、明确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增设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及增加保全和诉讼救济。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规定,列举了数种可以变更追加的情形。执行实务中,执行人员经常执行的案件情况是:债务人名下无资产或资产不足以履行债务,但是债务人配偶名下有资产。对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的执行,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一致。有法院裁定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然后再执行配偶的财产;有的法院把债务人配偶当作被执行人看待直接执行其财产,但是不制作任何法律文书。正是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列举的数种可以变更追加的情形中未包括对债务人配偶追加的情形,也未设定兜底条款,才导致各地法院执行机构的做法不统一。
如果是被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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