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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人可以作为投资人,但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实际是不矛盾的。盈利的判断标准不是赚不到钱,而是赚钱不能用于社区成员的红利,只能用于...
社会团体法人可以作为投资人,但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实际是不矛盾的。“营利性”的判断标准不是不能赚钱,而是赚了钱不能用于社团成员分红,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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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人可以作为投资人,但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实际是不矛盾的。“营利性”的判断标准不是不能赚钱,而是赚了钱不能用于社团成员分红,只能用于社团的发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第29条规定:“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我国,“社团法人”属于学理上的分类,属于于“私法人”中,私法人包含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包括公益法人(如中国慈善总会)和营利法人(如公司),我国立法分类中的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其他的法人基本上都属于社团法人。社团法人可以具有营利性,也可以具有公益性;而财团法人只具备公益性。
可以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公益性的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那么,非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可以为普通合伙人,社会团体可以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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