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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黑不是具体罪名,要看情节,就是看有没有持枪或者刀具。2、非法拘禁要看有没有致人伤害,如果有人受伤要从重处罚,具体你可以看看刑法条文3、...
非法拘禁罪能成立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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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因为构成累犯的条件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后罪。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刑罚执行完毕,这样就不具备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即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因而,前罪缓刑是不构成累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于具有非法拘禁行为的行为人,我国人民法院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对其不作出刑事处罚的,具体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等。
非法拘禁未超过24小时的,不构成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但实践中持续时间多长才构成犯罪,因无明确的立案标准。单纯从刑法第238条规定的字面理解,只要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即构成非法拘禁罪。 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肯定是不合理的。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24小时这个时间要素,最初规定于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9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3条第1款第1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而2006年7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但司法实践中,对非法拘禁犯罪是否需要24小时,仍有不同的看法和处理。最高院发布的判例显示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不受24小时约束。 但其实按刑法“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法律,其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入罪标准都需要持续24小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未满24小时的当然不应被认为是犯罪。 所以我们认为非法拘禁罪作为一个法定刑量刑较轻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十分严重,入刑的时间标准不应过低,而24小时比较符合公众的一般心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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