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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受人所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支付价款的义务,即按照约定的数额、在约定的地点、按照约定的时间来支付价款。 向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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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买卖合同买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1、交付目标物。交付目标物是卖方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品交付由买方实际占有的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转让和占有变更和简单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的最终目的是获得目标物的所有权,将目标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是卖方的另一个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与其他涉及财产转移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缺陷保证义务。卖方对转让的财产承担权利缺陷和物品缺陷的保证义务。 (一)权利缺陷担保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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