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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如下: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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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驾驶罪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因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形成的犯罪。 2、具体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种类包括: (1)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 (2)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3)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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