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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管辖法院: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
涉外离婚的法律问题 第一、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一方在国外的。 1)管辖法院。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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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解决方式: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不高,如,驻日领事馆费用约为三千日元左右,我驻美纽约领事馆约二十美元左右。 2、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 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 (二)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外的住址(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2、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故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况: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其二: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告七个月,之后,缺席判决。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二、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二)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 1、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步骤同上。 在签收法院的判决书时,代理人应当注意一点,仔细核对国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书中的拼写是否有错误。 三、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的处理。 1、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比如,委托国外律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事宜,费用较高,特别是英美、加国律师,按小时按美元收费,仅办理公、认证一项的收费,就可能大大高于国内律师办理此案的费用。比如,我们曾联系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公证手续,对方开价就是二千美金,解释说是按四小工作时计算的。而有些国家的律师,比如爱尔兰,收费较低,只有几十欧,甚至比一个EMS还便宜,并且速度很快。因为我们律师事务所在日本大阪有分所,所以,办理日本的相关公证、认证手续费用相对较低,只有不到二万日元的费用。 2、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我们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司法部指定的公证人保持合作关系,因此相关费用较低,全部费用(包括香港方面的查询费用、敲转递章费用)加在一起不到三千港币。 3、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双方离婚合意,一般可在一个月内审结;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无音信,诉讼期间最长可长达一年半左右
一、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 1、如国外一方提起诉讼,应委托国内的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办理授权委托书、起诉书、不出庭声明书,将三书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后,邮寄给国内的代理律师,准备好结婚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等,及时提起离婚诉讼。 2、如国内一方提起诉讼,国内一方离婚当事人准备好结婚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让国外的一方办理委托书、同意离婚意见书的见证并及时邮寄给国内的代理律师。 3、如果双方对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国内的一方最好及时联系法官,以尽快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4、如果双方对离婚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国内一方起诉的应提交被告国外的住址(护照),并涉及到国外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1、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外一方能回国的,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国外一方不能回国的,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外的一方也可以在我国起诉。 2、双方对离婚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诉讼程序参照上述处理。国外的一方提起诉讼的,其起诉书、委托书、不出庭意见书应经其本国有关机构公证,并经中国住改过使领馆认证后,也可以直接在中国住改过使领馆公证后邮寄给国内的代理律师提起诉讼。 三、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的处理。 1、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连同公正后的委托书、起诉书(或答辩书)、不出庭意见书邮寄给国内的律师立案。 2、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 上述程序,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根据具体情况核实,离婚当事人也可以和中国住国外使领馆联系咨询。
1、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外国人的护照应当经过公证和认证。在涉外婚姻诉讼中,如果外国人一方不出庭,只委托国内律师代理诉讼,法律规定授权委托书和法律意见应当公证认证,但没有规定护照也应当公证认证。但是在实践中,如果护照没有一起办理公证和认证,那就麻烦了,不仅要补办这一项,而且大大延长了诉讼期限。2、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应规范外国人姓名的写法。起诉书中不能只写中文名或外文名。一般外文名第一,中文名第二,两者都要写,外文名要根据护照上确定的名字写。3、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外国人的地址是准确的。写作要规范。假如人们在国外而在国内没有地址,那么地址就写在国外,但是一般也是外文在前中文在后,至少要写中文,只写外文肯定不行。与此同时,地址必须准确,否则相关法律文书难以送达。4、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公证和认证材料必须由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国外形成的公证认证材料拿回国内后,需要翻译,必须是当地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不能随便找翻译公司。5、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起诉书的内容应尽可能简化。起诉书的内容要尽量简化,尤其是双方同意离婚的起诉书。事实和理由要特别注意。写太多与大局无关的话,会引起法官的太多关注,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六、国内诉讼离婚案件多以调解书结案,但涉外案件应尽量以判决书结案。由于中国法院的判决书比调解书更容易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如果些国家不认可调解书,会给外国人造成很大的麻烦。有些法院考虑这一点比较周到,即使协议离婚,他们也只给判决书而不给调解书。7、双方通过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的,最好由国内一方作为原告。如果一方不回国委托国内律师代理,最好由国内一方作为原告,国外一方作为被告,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后再立案,最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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