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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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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 1、治安处罚 (1)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嫖娼者 (2)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 2、对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1)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嫖娼 (2)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 (3)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嫖娼的。 (4)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最后,当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嫖娼被抓,进行拘留或者并处罚款。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嫖娼的处罚分为三种形式,罚较多的款、在看守所待上几天体验一番或者是前两者的结合起来处罚。就这样处罚,是很轻的,绝对不会剥夺几年的人身自由,更加不会剥夺你的生命权!当然,如果涉及到犯罪,那又是不一样了。必须指出,之所以禁止,那是因为国家体恤人民,怕疾病大范围地传播,祸及家人甚至会影响下一代的生育和整体素质。这就是最主要的目的了。嫖娼一事,也如同刑法那般,要区分有没有实施。如果准备实施时,觉得这样不好,还是算了。那就只会罚款或者略微体验一下没有自由的滋味,这是二选一。如果已经实施完了,那就结合处罚。这便是两种情况的具体处罚。至于曾经轰动一时的,人大博士嫖娼一事的结果,那是非常例外的结局,这里不作讨论。还有一点,这种处罚惩罚是互动性的惩罚,就像是行贿与受贿一般,即参与这事的都会被处罚。现在,普及一下犯罪情形。目前,在医疗卫生届,不治之症数不胜数,有些疾病就是通过媾和这种方式传播的,所以如果知道自己已经患上这类疾病,却为了报复人类或者说是社会,就想害更多的人,而进行的嫖娼,那么这就是犯罪了。还有,即使参与嫖娼的人,都是患有这类型的疾病,也不可以发生关系,这一样都是犯罪。希望大家可以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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