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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抗旱经费和抗旱物资必须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旱经费和物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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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用抗旱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指导干旱地区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培育和推广应用耐旱品种,及时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农业旱情信息。
抗旱规划应当主要包括抗旱组织体系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建设、抗旱应急设施建设、抗旱物资储备、抗旱服务组织建设、旱情监测网络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抗旱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鼓励和支持各种抗旱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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