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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之内法律保护,24%-36%之间法律不保护但可以自愿履行,超过36%的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 (1)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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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予以保护。根据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数字,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区间红线。1、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2、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3、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亦不得要求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安全性方面应注意以下三点:1、认真、详细调查借款人的信誉情况及收入状况,确保其有能力还款;2、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抵押、质押担保,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保证人。3、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时,注意要求对方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以确认担保权利。
1、民间借贷利息受法律保护; 2、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在民间借贷利息上产生矛盾。对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明确规定: (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 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并且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支付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在我国,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的年利率是不超过24%的(月利率未超过2%的);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月利率超过3%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即使有约定也是无效的,法律不保护;而对于年利率24%-36%(月利率2%-3%)的利息,法律不反对也不保护。即这部分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的,也无法追回;还没偿还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偿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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