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处理自首案件时,需要考虑到自首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首必须是主动的,二是自首必须是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前提的。通常认为,只有在司法...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处理自首案件时,需要考虑到自首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首必须是主动的,二是自首必须是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前提的。通常认为,只有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自首的必要条件,即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才能真正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这种观点和规定过于简单化,没有考虑到自首是一种主客观统一于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而不是统一于认罪态度的行为。 在处理自首案件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自首是一种客观行为,而不是一种主观态度。二是自首的成立需要考虑案件的事实情况,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而被认定为自首,而应该以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依据。三是自首的成立与是否真诚悔罪没有必然联系。当事人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行为即告完成。因此,即使当事人在自首行为完成以后翻供,也不能改变其先前的自首行为的性质。四是自首的认定应以当事人在自首行为完成时的行为为依据,而不是以归案之后的其他行为为依据。五是自首的价值应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来判断,如果被告人翻供的态度足以降低对其从宽处罚的幅度,则说明其自首的价值还没有实现,不能认定为自首。 在自首案件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以后又作避重就轻的辩解,只要其辩解不否定基本事实,不影响正确定案,仍然应当认定自首。比如,被告人放火后主动投案,承认放火,又辩解主动熄灭过,对于这样的案件,从被告人自动投案的价值考虑,其辩解虽然未免避重就轻之嫌,但是,并没有影响对其放火事实的认定,且客观上,被告人的自动投案,免除了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许多投入。因此,应当认定自首。
1、查明翻供的原因。通过询问被告人,了解翻供的真实原因。因为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有真有假。要查明翻供的具体理由,对因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要询问是何部门、何人、何时、何地、实施何种违法审讯行为等细节;对因记忆不清翻供的,要询问影响记忆的原因;对误解政策翻供的,要询问为什么误解及误解的深层次原因。翻供必须有理由,对理由要做出详细、合理的解释。 2、查明翻供的内容。通过审查翻供的前后说法,查明翻供与前供不一致的差别之处,看被告人是全部推翻前供,还是部分推翻前供;是在事实方面翻供,还是在某些量刑情节上翻供。确定翻供的真正内容后,再看翻供的内容是否详细、具体,进一步判断翻供的真伪。 3、变换角度反复询问,审查翻供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一致。主要方法是抓住原供涉及的隐蔽情节,理清证据收集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理性分析,发现破绽步步紧逼。如被告人供述在先,且对隐蔽情节描述具体详细,通过侦查取得的证据与被告人原供一致,对被告人翻供则可认为是无理翻供。 4、抓住细节适时传唤同案人到庭质证。为防止被告人当庭串供,一定要选准时机和注意质证方法。质证主要还是应抓住案件细节,发现矛盾。因为翻供不可能在每一个细节都考虑得十分完善,在一些细节上可能有漏洞,不合乎生活的常识、常理、常情。如有的受贿案,被告人翻供时将受贿辩成是借款,有的仅是一面之交,借款几万没有借条,没有还款时间,借了几年从不催问,这就不符合常理、常情。质证出现的矛盾,可以打消被告人翻供,使其理屈词穷。
自首时候,嫌疑人前后供述不一致,能不能算自首,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1、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但是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2、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22人已浏览
13人已浏览
1,645人已浏览
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