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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的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故意伤害罪公诉书可以这样写: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男,1969年8月12日生,出生地:XXXX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XXXXX。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于2005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人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XXX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5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人一案,由被害人贲某某于2003年11月7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2003年3月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于2005年4月10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3年11月7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和被害人贲某某等老乡,在本市XX区XXX酒楼喝酒。期间被害人贲某某以要干活为由,提前离开酒楼,回到石马村小马西街X号巷口,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则追至该处,要贲某某将剩余的酒喝完,贲某某不从,于是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就抢过贲某某正在给电动自行车加油的塑料瓶子,将瓶子里装着的汽油倒在贲某某身上,并点火引燃,致贲某某被烧伤面积达40%,经法医鉴定,贲某某的损伤程度达重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立案材料、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材料。现场材料、鉴定材料。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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