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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车种)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
(通行车种)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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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上牌)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簿或者单位营业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应当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市残联出具的证明。下肢残疾人员限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除市政、环卫等公用事业特殊需求外,停止办理人力三轮车登记上牌。
(通行车种)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车外,其他非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牌证使用)驾驶非机动车(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执照,并按照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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