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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发生。 2、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属于司法机关自己的管辖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十一十二条对刑事立案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108条主要规定了单位和个人报案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举报、控告和举报。规定了109条。接受举报、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制作举报笔录,并为举报人保密。110条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和告知报案的义务,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报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第十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义务由团队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受害人有权在法定情况下提起自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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