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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认定要件包括:重大误解应当是由于误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重大误解中的误解应是对合同内容构成重大误解;产生重...
1、确定合同重大误解的方式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而当事人如果对合同内容存在着认识错误,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该认识错误会直接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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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是这样的: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一般来说,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 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 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也可构成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 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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