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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或者损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因为交通灯、交通标志、交通标...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侵害的客体和对象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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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虽然从现实情况中看到的是伤害了一定数量的人的生命和健康,但并不是规定伤害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多种犯罪的统称,要根据罪犯具体情况做判断,会被判以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或更严重的刑罚。
刑法没有规定安全责任事故罪,但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为: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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