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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给女方。(二)两岁以上的子女将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子女。(三)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生活有争议的,应当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四)父母双方可以同意轮流抚养子女,这是基于双方的自愿。(五)父母双方可以同意轮流抚养子女,这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的。
夫妻离婚子女按照下列规定判决: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岁以下子女一般与母亲同住。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第三条规定,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一)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第四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第五条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夫妻离婚男孩子并不一定就该男方抚养,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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