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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在赌博罪中没有设置“金额巨大”这一情节,只有“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这两个情节。法律规定:一、《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二、《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赌博罪,首先在客观上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是聚众赌博,即纠集多人进行赌博。二是开设赌场,即为赌博提供场,并以从中获取的收入作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其次在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即通过赌博获取财物,可见,你的同学在课余时间进行以娱乐为目的的赌博游戏,不构成赌博罪。但是,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第一,所有赌博行为都是违法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规定,严厉禁止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第二,赌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腐蚀人们的灵魂,使人滋长不劳而获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赌博行为而不及时改正,就有可能越陷越深,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该条看,赌博罪的构成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客观上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更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我国刑法规定,赌博涉案金额指哪些所有赌博犯罪,无论数额多少,均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3号)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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