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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到期后延长30年,根据最新的规定。
以下是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权延长30年的内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主要是采用的两个征地补偿标准:第一个是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第二个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两个标准,您知道吗?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从以上两种征地补偿标准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是围绕土地类型(被征收的土地是属于耕地、林地还是荒地)、产值这两个核心因素来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考虑的因素更多,统一年产值标准因素略少。但是不管哪一种征地补偿标准,都没有把土地的承包期限列为影响农村土地征收标准的因素,可见,土地承包期限延长30年,并不意味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相应提高。
原来《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但是,去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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