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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居间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法律没有予以具体规定。 居间人的义务有: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 5、介入义务。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并向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项的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都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1)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2)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3)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居间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符合下列条件居间合同生效: 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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