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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要点一:利息免税贷款有扩围。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免税对象由农户小额贷款,扩大到对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要点二:小额贷款标准有提升。小额贷款由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贷款,提升到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贷款。需要注意的是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税,需要分段计算:2017年1月1日到11月31日期间,只对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自12月1日起,农户小额贷款免税标准才按100万元执行。 要点三:核算申报备查有变化。一是金融机构必须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二是资料留存备查,按现行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相关免税证明材料无需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只需要留存备查,没有留存备查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要点四:税种免税期限有差异。除了农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借款利息免征增值税外,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不过,要特别注意免税优惠期限:利息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无论是起始时间还是终止时间,都不相同。 要点五:小微企业确定有标准。小微企业确定标准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需要通过企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营业收入等指标确定。由于企业经营的变动性,该文件规定,确定贷款企业是否是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发放时企业的实际状态确定:对于“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数量确定;对于“营业收入”,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实际月份的营业收入折算,折算公式: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拆迁安置房是指由于城市规划或土地开发等需求,进行拆迁并安排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的房屋。由于这些房屋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因此其买卖行为除受到法律和法规的监管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地方政策的限制。因此,与一般的商品房交易存在很大差异。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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