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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撤销后一般没有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
一般来说,不诚实的撤销后没有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认为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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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确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或被撤销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在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受胎而出生的子女,应为。《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其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父母子女之间存在天然的血缘联系,因此,《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具体包括: (1)父母对该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该子女成年后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 (3)父母与该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在、代理、收养等涉及父母子女关系的事项中,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在无效婚姻当事人终止同居关系时,有关子女的扶养归属、扶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这样对保护无效婚姻中的子女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除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外,如果入选的学校、入伍的部队、就业的公司无特殊要求,父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会影响到孩子。如果父母离异后,孩子由母亲抚养,父亲并不与孩子在一起共同生活,父亲的失信情况不会影响到孩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法律规定父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能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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