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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残疾评级标准为:器官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一般医疗依赖、无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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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后15日内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
(1)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2)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3)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工伤鉴定十级标准: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医疗依赖或一般医疗依赖,无功能障碍,无自理障碍。具体包括:全身疤痕面积<5%,但≥1%;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双眼矫正视力≤0.8;上睑下垂盖和瞳孔1/3成形术后矫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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