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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方的行为影响到您采光、通行等方面的相邻权利或其他民事权利、权益,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若造成损失可以并要求赔偿,建议电询详...
建筑房屋遮光的赔偿标准:建筑房屋的遮光的赔偿标准一般都是按照被遮住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赔偿金额,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跟赔偿方协商一致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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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问题。在征地工作中,被征地农民往往以发达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和政府招拍挂出让土地的价格来衡量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高低,期望高,愿望强,普遍认为现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偏低,不认可,要求提高征地补偿费用。在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上,村民想方设法、瞒天要价,造成征地协议签订难。 2、被征地块抢种、抢栽、抢建等问题。部分被征地村民大局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对政府已经公告告知需要征收的土地范围,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抢种抢栽,或不同程度的增加地面上的附着物、附属物、建筑物、构筑物的数量(面积),以套取国家补偿资金,人为制造征地补偿工作难题。 3、征地补偿款项分配问题。现在支付征地补偿款项一般是先从县市财政统一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然后再由村、组进行统一收益、统一分配。在具体发放中,村或组集体在分配时不根据补偿款性质和法律规定加以区分,在分配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发放不规范、标准不统一,人为侵犯村民的权益。被征地农民往往把自己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上产生的矛盾以及与村组干部的矛盾转移到征地工作上来,借机阻拦,给征地工作设置重重障碍。 4、被征地块内有关租地企业的补偿问题。被征地区域一般距城市中心较近,交通便利,土地区位优势较好,经济较为活跃,因此,部分村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场地或闲杂房屋给个人兴办企业,有的企业还是招商引资的项目,其用地行为是“以租代征”,是一种国家明文禁止的行为。对该部分土地的附着物、附属物、建筑物、构筑物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拆迁补偿政策,但企业主认为,我的项目是合法的,应该予以补偿;而且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损失又没有标准补偿,故企业业主瞒天要价。 5、项目建设问题。 一是项目建设带来的一些遗留问题。落户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或多或少给农民和周边带来一些不便和影响,当地村民往往要求“遗留问题不解决就不征地”,成为新项目征地工作中的“拦路虎”。对此,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造成征地工作的被动。 二是被征地村组承揽工程的问题。在项目建设中,当地村组对项目建设附属工程承揽要求强烈,把工程承揽当作征地的一个前置条件,而这些又不是具体操作征地拆迁工作的国土资源部门能够答复的问题。其实行政诉讼的程序跟民事诉讼都没有什么区别,不过行政诉讼比民事诉讼的难度大很多,村民们在处理征地补偿款发放的这个问题上,如果有什么纠纷的话,其实我们不建议村民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借助当地媒体的监督妥善处理。
采光权侵权事实上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花费,健康赔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关于采光权侵权的赔偿准则问题。虽然有的地方法规对采光权被侵害限定应予以赔偿,但准则普遍过低。按照河北省高院[1993]3号《关于审理采光纷争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限定: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应予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另一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予以经济赔偿。予以经济赔偿的,赔偿准则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寓居面积计量,每平方米一次性赔偿100-200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赔偿,赔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赔偿费。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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