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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所谓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实施都是通过法律进行的。 2、普遍性。社会保险要求社会化,凡是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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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1、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2、侵占罪有以下几个特征: (1)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②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③他人的埋藏物。 (2)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中惟一没有例外,只能由受害人或依刑法第98条的规定由其近亲属告诉的犯罪。 (3)表现形式为“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为条件。
(1)构成特征: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对象特征: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3)行为特征:财物所有人发觉财物被侵占后,要求占有人退还而不退还的就是拒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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