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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仅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1、营养费是恢复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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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用计算标准有以下几个: 1、应该要以身体的受损程度为标准,可以通过医疗机构的伤残鉴定报告来进行相应的计算; 2、应该要以医院开的诊疗单据为标准。 3、如医院要求当事人购买药品的费用等。同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的发展状况,计算交通事故营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车祸撞伤小孩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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