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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者任职库管的情形,并不会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如果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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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对“刑事责任”的划分不明确,把“非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 实践中常常出现用人单位对被劳教、被刑事拘留、被行政拘留以及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劳动者,适用“被追究刑事责任”条款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实际上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刑事责任”一般是指以下三种情形: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3)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 除以上三种情形外,其他情况均不得被认定“被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对于经营者是否实施欺诈性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几方面: 1、看经营者是否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在主观上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意思表示的目的; 2、看经营者在客观行为上是否采取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 3、看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意思的事实发生。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方可认定为经营者实施了欺诈性经营行为。在实际生活中,经营者实施的欺诈性经营行为的种类繁多,主要有: 1、掩盖商品质量中存在的瑕疵,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5、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6、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7、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8、销售商品的重量或者数量少于该商品所明示的重量或者数量; 9、对商品的价格作虚假的表示等等。
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要考虑以下三个条件: (一)从主观方面看,欺诈者必须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者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 (二)从客观方面的方法看,欺诈者采用的是欺骗的方法: 一是虚构事实,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告知虚假情况; 二是隐瞒真相,即掩盖和歪曲客观存在的事实。 (三)从客观方面的后果看,欺诈行为造成了对方当事人相信谎言,陷于错误判断,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事实,即与欺诈人进行了民事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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