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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十条

2022-09-28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的;(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五)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一)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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