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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车辆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司机朋友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一定要时刻注意安全行车,遵守法律法规。 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遵守交通法规,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做到安全装载,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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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车辆属于高危作业,驾驶员朋友在驾驶车辆程中一定要时刻注意安全行驶,遵守法律法规。1、开车时,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驾驶执照和相关证明书。2、遵守交通法规,不疲劳驾驶。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反驾驶。4.实现安全装载,不超5、按规定车道行驶,不开急车,宁停三分,不抢一秒;6、按规定车速行驶,不超速行驶;7、工作期间不得饮酒。8、常学交通法规。9、坚持预防为主,不开冒险车,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只有心里时刻保持安全意识,守法驾驶才是合格的驾驶员。
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规范,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从而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为上位法,又是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0)150号《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是部门规章,为下位法,又是前法。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刘某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因此,本案中刘某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影响被告作出其为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原告以无证驾驶为由主张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123号令规定: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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