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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应该是连带责任的保证,如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6个月,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必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首先估计是连带责任保证。故简单地回答,保证人F在11月1日签署承诺书,E就能证明已经向F主张了保证责任,F应当从该日期开始履行保证责任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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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应该是连带责任的保证,如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6个月,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必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则适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果在这六个月内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说,关键在于2011年到期之后的6个月内,有无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有的话,就适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这意味着还是可以去起诉保证人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反担保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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