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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它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
对于诉讼程序进行中如何确定公司诉讼代表人的问题: 一、公司章程选出的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与持法人公章的人。一般情况下,工商登记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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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由于我国是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度,当法定代表人死亡前没有进行变更的,就会影响公司民事权利的行使。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构成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定标准。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可以是直接利害关系,也可以是间接利害关系,只要这种利害关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第三人的法律权利义务产生或将产生影响。第一,利益关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关系。行政诉讼是由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异议引起的,行政诉讼第三人是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加入诉讼。所以,第三人不同于原告和被告,但不排除第三人有类似原告或被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的独立性使其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次,利害关系在法律意义上的关系不仅限于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等法律关系。总之,利害关系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客观上已经或者可能影响第三人权利义务的关系。具体行政行为的变化会导致第三人法律地位和相关权利义务的变化。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标准,根据第三人与原告或被告的法律关系,以及这种法律关系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联系,可分为以下三类:1。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在确认案件中,被授权人和其他被驳回申请而不起诉的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二、第三人与原告有行政法律关系。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第三人是行政机关的案件中。三、第三人与原告有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例如,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因安置、补偿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因拆迁问题产生的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但由于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一争议作出裁决,这一民事法律关系覆盖了一层行政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不服拆迁裁决的行政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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