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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当地的计生部门网址看看有没有下载专区,有就下载。 2、生育保险联系单是到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时由计生部门办理。 3、...
为了帮居民节省时间和精力,避免材料不齐跑两趟的情况出现,社区计生主任特意在小区计生宣传栏里张贴了通知,告知大家办理《生育保险联系单》一定要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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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第二条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需提供《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以下简称《专用联系单》)。参保职工应到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单位在本市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专用联系单》。办理《专用联系单》时,需持本市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属于计划内生育”的妇女,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之前,应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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