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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民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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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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