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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故意伤害刑事立案标准是对他人实施了伤害的情况,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如果伤害未遂,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犯了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相应的...
他人故意伤害了自己,已经构成了刑事案件的级别,受害者肯定是会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的去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但是法院是否对该起案件进行立案也不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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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1。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被害人的身体遭遇到了伤害; 3、行为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受伤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受伤结果是行为人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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