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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医疗费用,职工社会医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执法事项,应当移交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税务及公安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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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付费,实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和即时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月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基金预算为基础,实行总额控制下的按人头付费、病种付费、项目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式结算办法,并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建立“结余奖励、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区(市)人民政府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统筹协调医疗、医药、医保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参保人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各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
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创新社会医疗保险公共服务。在确保基金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高医疗保险监管和经办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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