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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以主犯论处;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则以...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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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防止坏人唆使和利用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在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以及不满十四周岁的《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的危害行为的情况下,教唆不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基本犯罪构成;与此同时,《刑法》总则对其没有任何规定,修正后的犯罪构成也无从谈起。对这类既非直接实施犯又非共犯的教唆者,应定性为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实现犯罪。未成年人没有独立意志,缺乏辨别能力。教唆下实施的危害行为是教唆行为的当然延伸和必然结果。他实际上只是作为教唆者的犯罪工具;教唆者利用这种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生命工具来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特点,可以定性为间接正犯。如果教唆者主观上认为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教唆他们,本质上是将他人视为犯罪的工具;在这种故意的控制下,足以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行为应该是间接正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防止坏人唆使和利用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因为不满18周岁的人,思想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听信坏人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对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从重处罚,是完全必要的。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因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预期的教唆结果没有发生。这在主观上表现为教唆没有得逞,在客观上表现为教唆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还不完全齐备。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没有得逞,是由于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征,应视为教唆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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